评点:在本人代理卓某与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卓某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面临保证金被没收、商铺被收回,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任何谈判的条件和资本。本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发现双方私下签订的与房管所备案的租赁合同两份中,在选择纠纷解决方面有不一致的地方,本人以此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使对方处于相当被动的位置,我方转被动为主动,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方不但损失诉讼费,而且被迫提起仲裁,而我方又提起管辖权异议,那对方的时间将被无期限拖延,经济损失相当严重。最后对方主动向我方提出和解方案,我方也避免了严重经济损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卓水江 身份证号:441522197101151415
地址:陆丰市湖东镇福安村西四巷4号
被申请人(原告):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横街28号1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洪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不予受理(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48号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卓水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案
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人卓水江与被申请人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一案【(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48号】,2011年7月14号申请人收到贵院寄来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提出管辖异议。
2010年5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登记(备案)号:南DL009314】(详见附件),并于当天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上述合同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内容明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故向贵院提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裁定不予受理(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48号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卓水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案。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卓水江
2011年7月26日
附件: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登记(备案)号:南DL009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