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9 月,张某因天然气泄漏腹痛就诊淄博某医院,认为医院仅用生理盐水治疗、未及时处理病情,诉请返还医药费 854 元、赔偿精神损失费 2 万元。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张某多次欠费且不配合检查。法院查明,张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最终因举证不能败诉。
二、争议焦点
举证责任分配:患者是否需证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认定:仅凭患者陈述能否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性?
三、法律解析
举证责任:患者需 “双重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 1218 条,医疗纠纷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证明两点: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②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例外情形(《民法典》第 1222 条):如医院隐匿病历、违反诊疗规范,可推定过错。本案中,张某仅主张 “只用生理盐水治疗”,未提供医学证据,举证不充分。
因果关系:需经专业鉴定
法院采用 “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医疗行为需 “通常情况下可能引发损害”。由于医学专业性,患者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 证明因果关系(如诊疗行为是否违反规范、是否延误治疗)。张某拒绝鉴定,无法证明医院过错与腹痛加重的关联性,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实务启示
患者维权 “三步法”:
保存病历、缴费凭证等证据;
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可由法院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重点证明 “诊疗行为违反规范”(如本案若能证明 “腹痛需抗生素而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