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4000元医美注射换来面部栓塞
2023年10月,朱某通过微信联系马某,在某美容公司接受面部玻尿酸注射,支付服务费4000元。术后3天,朱某出现面部红肿、疼痛,确诊为细菌感染及血管栓塞,先后5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关键事实:
美容公司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凭证》,核准诊疗范围不含“注射美容”;
马某仅为执业助理医师,无医疗美容操作资质;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机构承诺“专家操作,绝对安全”(虚假宣传)。
二、争议焦点:医美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一)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策略:向法院提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主张“面部玻尿酸注射属于生活消费”。
法院认定:求美者为满足“美化外观”需求接受服务,属于消费者;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构成经营者,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无资质操作是否构成“欺诈”?
核心证据:
卫健委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机构“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机构宣传册“国际认证医师团队”与实际操作人员资质不符;
马某手写《承诺书》:自愿承担朱某全部治疗费用(连带责任证据)。
三、亲办实操
(1)资质核查
通过“国家卫健委官网→医疗机构查询”,证实该公司《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仅为“美容皮肤科”,无“注射类美容”资质;
调取马某《医师执业证书》,显示其执业范围为“内科”,与医美无关。
(2)损失量化
整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费收据,计算损失总额;
主张“三倍赔偿=4000元×3=120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3)责任连带
提交马某与公司共同出具的《承诺书》,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追加马某为被告,避免其以“职务行为”抗辩。
四、法院判决结果
退一赔三:美容公司返还4000元服务费,支付三倍赔偿12000元;
损失赔偿:公司与马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539.6元;
后续治疗:明确“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当事人保留诉权)。
五、医美维权启示
(1)术前必做“三查”
查机构资质:登录“国家卫健委官网”输入机构名称,查看“诊疗科目”是否包含“医疗美容科”;
查医生资质:通过“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核实医生是否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查项目备案:要求机构出示《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凭证》(如玻尿酸注射需备案为“美容皮肤科二级项目”)。
(2)术后证据保存
微信聊天记录(含价格、效果承诺)需完整截图并公证;
保留所有缴费凭证,注明“医美项目”;
出现不适立即拍摄面部照片,就诊时要求医生注明“与注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