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8月25日,患者因停经39+5周、高龄(38周岁)入XX医院待产,产检结果均正常。8月28日B超提示“羊水内透声差,羊水稍浑浊”;8月31日出现不规律宫缩,B超仍示羊水浑浊、羊水指数约5.11cm(羊水过少)。
9月1日9:00进入产程后,患者多次出现胎心减速,医方仅给予吸氧处理但效果不佳,随后胎心监护显示频繁晚期减速,最低降至60次/分,持续约45秒(正常胎心110-160次/分)。直至18:45-21:10,医方才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部分脐带受压明显,未见明显羊水,宫腔及胎发上有黄绿色胎粪颗粒”。
患儿出生后无哭声、无反应,心率仅30次/分,1分钟Apgar评分2分(重度窒息),5分钟、10分钟、15分钟均评4分,转入儿科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中枢性呼吸衰竭”,颅脑彩超提示脑水肿,反复出现血氧下降。9月6日出院,9月7日死亡。
二、团队分析案例后发现过错
1. 胎儿窘迫未及时终止妊娠,延误明显
产程中胎心频繁晚期减速(最低60次/分),提示胎儿严重宫内缺氧,医方仅采取吸氧措施,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违反《产科学指南》中“胎心晚期减速持续不缓解需立即终止妊娠”的诊疗规范,存在明显延误过错。
2. 羊水异常未尽早干预,错失最佳时机
产前已出现羊水过少(指数5.11cm)、羊水浑浊,且孕39+5周已足月,医方未结合羊水异常情况及时评估剖宫产指征,仍坚持阴道试产,导致胎儿在缺氧环境中暴露时间延长。
3. 高危因素未放宽剖宫产指征
患者为38岁高龄产妇、胎儿偏大(出生体重3900g),且为珍贵胎儿,根据《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此类情况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医方未充分评估风险,存在医疗决策失误。
三、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对产时胎心频繁晚期减速的处理方式欠妥(仅予吸氧),在胎心异常持续未缓解、胎头下降不明显时未尽早建议剖宫产,导致胎儿宫内缺氧时间较长,与新生儿重度窒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属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50%)。
四、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对胎儿窘迫的处置存在延误,过错比例为50%,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96万余元(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