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医疗事实
1. 患儿基础病情:9岁男童因“腰痛”就诊,CT检查示腰5椎体病变,医方判断需行活检术明确病理性质。
2. 手术操作过程
手术适应症:腰5椎体病变性质未明,行活检术符合《骨肿瘤诊疗规范》中对疑似骨病变的确诊要求;
术中意外:全麻下取活检时,刮匙末端断裂,勺状残留物滞留腰5椎体内;
处置结果:因异物位置深、毗邻神经血管,强行取出恐加重损伤,故未予取出。
3. 最终诊断
腰5椎体病变(病因未明);腰椎金属异物残留(医源性)。
二、医方过错的核心认定依据
1. 手术器械管理缺陷(直接责任)
器械质量控制失职:
刮匙断裂直接反映医方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定期维护、检测手术器械”的要求,存在器械老化或质检疏漏;
替代方案准备不足:复杂骨操作需备选器械预案(如超声骨刀),但术中未见应急方案记录。
2. 术中操作合规性缺失(过错推定)
操作记录不完整:病历未记载刮匙使用力度、角度等关键参数,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手术器械使用痕迹的强制留存要求;
异物残留未告知:术后未书面告知家属器械残留风险及随访方案,侵犯知情同意权。
3. 损害后果的不可回避性
刮匙残留导致持续椎体内炎症反应(影像学证实),需长期复查排除骨溶解或神经压迫,增加医疗负担。
三、鉴定结论的法律逻辑
“医方对手术器械管理失范+操作记录缺失 → 无法证明刮匙断裂系不可抗力 → 过错与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全部责任”
案件焦点:手术器械安全红线
器械质检记录缺失 = 过错推定 术前必须提供器械合格证明+维护记录;
术中器械断裂需即刻留存断端照片+视频,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