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得知利用手机卡在各个网站或手机APP上注册账户后,把注册验证码发动给对方能够攫取利益,遂同被告人田某某商议后二人决定,由田某某提供手机卡,张某某购买“猫池”等设备具体操作,获利由二人平均分配。后田某某指使其员工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李****、石****向群众宣传办理手机卡可免费试用半年的方式,诱使群众办理联通手机卡,包括一张主卡,二至三张副卡,并以需要回公司激活为由,将手机卡带回公司开通后全部交给田某某。田某某将主卡送还给办卡群众,将副卡全部交给张某某用于注册账户,发送验证码攫取利益。2021年3月26日至案发期间,田某某等人共办理969张手机卡,张某某利用这些手机卡注册账户,发送验证码20000余条,获利人民币62000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张某某承担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张某某在全国级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迅速申请会见了委托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所有卷宗,逐项分析、核对核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并多次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结合委托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是否愿意交纳罚金、是否积极消除社会危害、赔偿公益损失等情况,当庭就刑事部分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在案卷宗《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张某某第1次讯问笔录》均证明被告人系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 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均积极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中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某尚有年迈七旬的父母,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酌情判处罚金。
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从作案方式、手段的技术特征上分析,案涉犯罪活动被摧毁后即具有彻底性,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带来持续性不特定公共利益损害较小,具备单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致歉的事实基础和适用条件。2. 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和巨大公共利益损害,具备单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致歉的法律基础和适用条件。3. 被告人张某某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害没有达到“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程度,对民事公益赔偿部分单处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致歉符合损益相当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判决结果】
合议庭审经审理并判决如下(其他部分略):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中国联通手机卡969张、电脑2台、猫池三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6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某、张某某被扣押的9万元,除抵除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外,下余款项28000元予以折抵二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金;田某某、张某某已缴纳的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金34000元,以上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金62000元,全部上缴国库专用账户。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后发布。)
(其他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