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白某某(化名)10岁时1972年由生父白某2(化名)、生母张某某(化名)过继给张某2(化名)为其子嗣,在中证人廉某某见证过继协议一式两份,张某2(化名)与魏某某为夫妻关系,女,魏某某于1968年10月去世,张某2(化名)未再婚,于1999年3月29日去世。白某某此后一直随张某2共同生活。在张某2年老时,照顾生活起居,去世后由其处理丧葬事宜。张某2没有其他子女。白某某因继承张某2遗留下房产与生母张某某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确认白某某(化名)与张某2(化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办理经过】
民事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充分了解和走访,引导委托人重点做好证据收集: 1、收养协议1份;2、某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3、从法院调取(2019)冀0302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1份;4、某某饮食服务公司证明3份;5、张某2安放证书;6、胡某某、董某某证人证言各一份。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白某某与张某2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充分证明了张某2终身未再婚,也证明了其无其他养子。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白某某诉求:判决确认白某某与张某2存在收养关系。
【裁判结果】
合议庭认为,关于原告白某某与张某2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问题,被告系原告生母,在原告未成年时,将原告过继给寡居无子女的姐姐张某2,自此原告与张某2共同生活直至张某2去世。现原告主张确认其与张某存在收养关系,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主张 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确认白某某与张某2存在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