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应被申请人邀请,于2018年11月1日被聘到被申请人处担任餐饮部经理兼行政总厨直至2020年3月(2020年3月16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月工资16000元。申请人工作期间每周休息一天,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月至3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一年以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2020年1月至3月工资的行为违法,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被申请人无故收取申请人工作服、工作牌押金25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梳理案情,及时引导申请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被申请人关于调整宾馆内设机构成员分工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命的通知、被申请人关于成员任命及分工调整通知书、被申请人通讯录原件、2019年春节“午夜饭”承办单位备案表复印件、被申请人2020年1月值班表、申请人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个人所得税记录、应支付明细及计算方式、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月平均工资;三、收据复印件、工作牌复印件;四、电话录音等相关文件。据此,代理人向仲裁庭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按16054.02元/月支付11个月,合计:176594.22元。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54.02元,每月计算4个月,合计:64216.08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至3月工资,按月工资16054.02元计算3个月,合计:48162.06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216.08元。4、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交纳的工作服押金150元、工作牌押金100元,合计:250元。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庭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18年2月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从事餐饮部经理兼行政总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6000元/月。二、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2020年1月份至2月2日的工资24275.86元(16000元/月÷21.75天/月×33天)。三、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处陈冉以电话告知的形式让申请人办理离职。四、申请人工作服押金100元,被申请人尚未退还。
仲裁委认为:一、庭审中,被申请人对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每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另一倍176000元(11个月×16000元/月)。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0年1月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尚未支付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24275.86元(16000元/月÷21.75天/月×33天)。三、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自己提出离职,不应向其支付补偿金,当庭提交了证据一微信记录进行佐证。申请人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非原始记录,且内容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提交了证据四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电话录音,该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移交给某某公司统一管理,与申请人协商让其离职未果。对该证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综合庭审调查,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整体业务移交某某公司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并未能提交申请人主动离职的确凿证据,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对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16000元/月×1.5个月×2倍)。四、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2018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向其出具的工作服押金条一张,金额为100元,被申请人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100元。五、对主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此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另一倍176000元。
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24275.86元。
三、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
四、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服装费100元。
五、对主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