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代管财务、税务工作之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余元。2、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代管财务、税务工作之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7984元。3、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代管财务、税务工作之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3686577.3元。4、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间,在被告人丁某某提议购买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代管财务、税务工作之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1371782元,并非法出售给丁某某,从中获利58000元人民币,丁某某将发票再次非法出售给田某某,从中获利27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所有卷宗,逐项分析、核对核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本事实并结合委托人的认罪态度和个人存在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等因素前提下,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愿意主动交纳罚金争取从宽处罚的意愿,及时指导委托人与公诉机关依法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交纳罚金。特别是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将能够认定“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相关证据及时提交公诉机关,及时向公诉机关递交《关于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为最终被告人丁某某的定罪和量刑直到了至关作用。
辩护人当庭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丁某某在侦察、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审查和审理,认罪态度非常好。其能在传唤接受讯问时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丁某某在非法出售发票共同犯罪中充当了“送票人”角色,在非法出售发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丁某某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均积极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积极交纳罚金。证明被告人丁某某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依法可从宽处理。(四)鉴于被告人丁某某系初犯,非法所得较小,能主动坦白和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交纳罚款;且被告人丁某某尚有“瘫痪在床的96岁老母亲和孤寡老人的哥哥” 需要照顾;其妻子身患多种慢性疾病无劳动能力。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家庭现状和存在的特殊困难,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以及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适用缓刑并酌情判处罚金。最终,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第二项):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他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