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刚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6
好评人数
50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舆论监督,还是媒体侵权?
更新时间:2012-02-08

舆论监督,还是媒体侵权?

--记一起肖像权、隐私权、民誉权纠纷案件

陈刚

近年来,一些老娘舅、和事佬等调解家庭纠纷的节目不断涌现,也颇受观众喜爱。在节目当中,往往是先出现夫妻家庭纠纷,然后其中一方邀请电视台去调解,电视台就将整个调解过程完全录制并播放出来。在播放过程中,既没有对当事人的画面做任何处理,也似乎没有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常常看到一些镜头,摄像头对准某人时,此人常常用手遮挡。

对电视台一方来讲,通过播出这样活生生的节目,尤其是发生冲突的场面,能够吸引更多观众的眼球,当然电视台作为党的喉舌、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现场直播可以起到现场说法、现场监督的效果。

但作为节目当中的当事人(尤其是未经其同意就被采访被播放的另一方当事人),他们的家庭纠纷(或者说家丑)就这样暴露在众人之下,他们的权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呢?古人还知道家丑不可外扬,更何况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下,个体的权益不更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吗?

本人近来办理了一起肖像权、隐私权、民誉权纠纷案件,刚好也可以现场说法,电视台的做法到底是舆论监督还是媒体侵权?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杭州某电视台播出一期法制节目,节目当中,主持人以"虎毒不食子"为引子引出节目主要人物陈某,并配以照片和介绍,然后播放其和前妻李某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双方离婚、子女财产纠纷案件等。期间也播放该栏目记者对陈某前妻李某的采访现场,李某在采访当中说了一些极尽侮辱性的话语。

节目播出后,男方陈某认为该节目的播出,对其产生极其严重的损害,于是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民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具体为:侵犯肖像权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院判决的内容、公开开庭的内容是否属于隐私?

媒体播放该节目是在履行其舆论监督义务还是构成侵权?

原告(我方)观点

1.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更何况被告在播放节目当中就不断插播广告,明显有营利行为。因此,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下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

2.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熟知的秘密。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原告的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当然属于隐私范围。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照片、姓名、家庭住址、离婚事实、家庭情况等问题在节目中公开,没有做任何技术处理,客观上造成了原告隐私泄露的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害,符合侵犯隐私权构成要件。

3.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事实的存在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本案既有主持人和女方李某在节目当中发表一些对原告陈某具有侮辱性的言辞,节目内容也存在一些虚假成分,属于诽谤性的言论。由于原告属于杭州本地居民,生活、交际都在本地,节目的播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重大现实损害。被告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

被告观点

1.侵犯肖像权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只要使用肖像作为广告才算营利。

2.被告节目播出的内容为庭审记录,被告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已有法院的公开判决,节目播出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属于隐私范畴。

3.被告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不存在侵权事实。

评析

1.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系一条授权性规范,赋予公民肖像权,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须经本人同意。它规定的并不是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构成,而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因此不能由此得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结论。

并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广告的形式。侵犯肖像权应该无异议。

2.如果说婚姻家庭还不属于隐私,那就没有隐私了。

3.电视台具有舆论监督职能,自不待言,但媒体的权利自有边界也应毫无疑义。否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的节目。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

从上述规定可见,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还必须对其播出的节目真实性、公正性负责,需要核实信息来源,不能有侮辱、诽谤性内容。很明显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很清楚地划出了一条边界,而这条边界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