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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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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房屋买卖能否成交?
更新时间:2012-02-08

没有合同,房屋买卖能否成交?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中介帮助和执行法官监督下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套已被法院查封并正处于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房屋。意向书签订当日,原告依照约定一次性交付房款,将房款打入法院强制执行账户,被告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原告,法院也于同日解除查封程序。但在随后准备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被告一再拖延。虽经多次磋商,仍无法解决。于是买方提起诉讼。

刚刚接到这个案件,跟同事们讨论,十个说有九个要输,因为没有合同。但我们还是坚持我们的观点。本案经过简易程序几次开庭审理、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又有几次开庭,然后更换主审法官重组合议庭再有几次开庭,从去年7月立案到今天将近一年,仍未有结果。其中曲折,实为言语能表达。

争议焦点:

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关系能否成立?

卖方观点

卖方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更没有去房管局签订正式合同,买卖双方根本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我方观点

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和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不仅成立了合同关系,而且也各自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08年12月5日依法成立

(一)2008年12月4日双方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

证据法院执行法官做的《调查笔录》记载,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为买方金某、卖方方某;买卖标的为方某被查封的一套房屋;购买价款95万元;95万元房价款直接汇入某县法院执行款户头用于缴纳(方某应缴)执行款。具体交接方式为,由原告父亲金父95万元直接汇入某县法院执行款户头,由被告方某出具一张收条给买方;卖方承诺请法院同时解除对买卖房产的查封。 这里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合同主标的、价格、支付方式等。

《购房意向书》(2008年12月5日)也补记了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及2008年12月5日双方履行合同意义的情况:购房意向书中关于合同主体,标的的位置、产权证号,买卖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也证实了买卖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另补记上三个条款:第一,一次性付款,即不采用贷款方式付款;第二,买方已于2008年12月5日已支付?5万给卖方(丙方);第三,卖方(丙方)同意于2008年12月5日交房给买方。

(二)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受领了对方的履行。

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达成当日,买方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受领了该付款;次日,卖方依约履行了交房义务,买方也受领占有了出卖卖房屋。

综合前述二点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08年12月5日依法成立。

二、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主体合法;标的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协议不但没有影响,还协助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代理人牛某有代理权。一句话,该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自2008年12月5日起已经生效。

本案一审判决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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