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的许某某被检察院指控合同诈骗5笔,数额12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经过朱律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至5月5日,许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货物,先后骗取吴某某等5人资金、货物,价款共计129. 04219万元。后将上述货款、货物部分用于清偿前期业务欠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害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许某某发货或退款,许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发货、退款,并于2021年5月11日失联。至案发共给5名被害人造成损失129. 04219万元。
在阅卷及会见许某某后,辩护人经深入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五笔犯罪中前四笔证据严重不足,故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了该四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应成立的辩护意见。理由为:第一,许某某自2018年开始在兴福市场从事镀锌等货物买卖,其前期与山东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等签订购买镀锌卷合同,后由于镀锌价格不断上涨导致许某某在履行上述公司合同过程中存在亏损;第二,许某某赊欠被害人货物交付给好山东某某公司等是履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第三,在2021年4月16日至5月5日期间,许某某曾支付给各被害人多笔款项,甚至支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数额高出案涉货款数额,因此许某某是否欠款及欠款数额问题,事实不清;第四,许某某向被害人支付之前业务欠款的行为表明,其对案涉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五,山东某某公司等付款后许某某均用于前期业务回款,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存在私人挥霍等不合理处置回款的情形。
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前四笔指控不能成立,仅根据许某某第五笔犯罪事实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
该案案号为:(2022)鲁1625刑初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