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尚某某在滨州、淄博多地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涉嫌聚众淫乱罪;尚某某在互联网注册账号上传淫秽图片多张,点击量巨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朱律师辩护,检察院最终对尚某某决定不予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尚某某与张某某、沈某某等人分别在滨州市、淄博市多家宾馆酒店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涉嫌聚众淫乱罪;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尚某某注册账号“调教妞”上传至自拍论坛网站淫秽图片46张,点击量355057,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尚某某委托朱律师为其辩护,朱律师经认真查阅卷宗发现,两项指控证据均存在严重问题:聚众淫乱指控中各证人及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相互矛盾,无法得出尚某某参与其中的结论;而尚某某上传淫秽物品的数据,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故朱律师提出两项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尚某某不予起诉。
该案法律文书案号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高检刑不诉(2024)82号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