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指控:2021年09月02日21时许,恰好某中学放学高峰,高某某因琐事驾驶轿车在该学校门口将正在骑电动车的卢某某、郝某某撞到,后下车使用甩棍殴打卢某某。侦查机关以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朱律师详细地查阅了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并进行了相应调查。从调取的某中学学校作息时间表及工作记录得知,案发时并非学校放学时间;经反复查看案发地周边监控录像发现,撞击现场仅有卢某某、郝某某两人,并没有其他人员或者车辆;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报告虽然显示案发地人员众多,但该报告系事后制作,无法反映案发时现场真实状况。案卷材料中没有两被害人伤情鉴定,说明其二人受损情况轻微。
在掌握以上事实基础上,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高某某无罪、请求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为:高某某侵害的对象特定,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与客体要件,依法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两受害人虽遭高某某车辆撞击、殴打,但没有形成轻伤以上后果,故高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由被害人辱骂高某某所引起,故高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案号:博检刑不诉(2023)5号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