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程某某(已死亡)注册成立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通过多家公司向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43张,价税合计295411987. 2元,在取得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程某某伙同黎某某等人,采取走假账、资金空转的方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的开票费,通过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8张,价税合计212293108. 2元,虚开税款30846007. 96元。公诉机关指控黎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认真研究卷宗及会见黎某某,辩护人了解到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间较短,案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其离开公司以后,而且其仅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供某某公司转移资金使用,在公司期间本人没有直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庭审时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询问笔录等多份证据证明黎某某在公司工作的确切时间及工作内容,提出黎某某系从犯、自首等辩护意见,经过审理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判决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现行刑事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案案涉税款额高达3000万元以上,黎某某经辩护被法院判处缓刑,应属非常理想的结果。
该案判决书案号(2022)鲁0302刑初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