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月,吴某某隐瞒自身财务状况,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吴某某所有的博兴县某小区C02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证质押在刘某处。2019年5月30日,吴某某为偿还他人债务,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补办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及其他个人债务。借期届满吴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诈骗类犯罪,辩护人应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考察当事人是否符合诈骗罪要件。根据本案实际,辩护人提出吴某某无罪。主观上吴某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吴某某将案涉借款均用于了生产目的,在借期内一直偿还利息,吴某某未能归还本金是经营意外、疫情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所致,且案涉借款发生后吴某某与刘某又多次向刘某借款且均按期归还;客观上吴某某未实施诈骗行为:吴中吉向刘某借款是依据担保人担保,而非依靠个人房产抵押或质押,借款性质属于民间借贷而非刑事犯罪。
辩护结果:在本案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辩护人始终为吴某某作无罪辩护。
鉴于吴某某已于2022年6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决定分三步对吴某某进行辩护:首先为吴某某争取取保候审,而后争取检察机关对吴某某不起诉,最后审判阶段争取吴某某无罪判决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过与公诉人多次沟通与申请,终于在2023年1月20日,临近2023年春节,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吴某某获得人身自由,律师辩护取得初步成功。
辩护人继续向公诉机关提出意见,争取检察机关对吴某某做不起诉处理,然而近一年时间本案迟迟没有任何消息。2023年9月底,检察机关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辩护人第二个辩护目标—不起诉目标未能达成。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吴某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内容与属性进行激烈抗辩,在经过两次艰苦的法庭审理后,公诉机关决定对吴某某撤回起诉。2024年中秋节后第二天,辩护人及吴某某收到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吴某某在案发两年多之后,终于获得了实质上无罪的结论,无罪的辩护目标得以实现。
吴某某是不幸的,他因为经济纠纷被错误刑事追诉、错误羁押;吴某某也是幸运的,他遇到了勇于担当、秉持正义的法律人,最终获得无罪的结果。
裁判文号:(2023)鲁1625刑初244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