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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云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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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盗窃罪一案
更新时间:2023-08-04

“你以为你有自由,其实你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伦理的约束。如果自由不受到伦理的约束,自由一定会导致放纵,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其实真正的自由是什么呢,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日x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向来其家里吃饭喝酒的李某某借用手机,并从李某某口中得知微信支付密码。后被告人刘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17次将李某某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里的钱共计人民币23553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上,事后也未告知李某某,且钱已被刘某挥霍。20xx年x月x日李某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钱已被刘某转走,多次向刘某讨要未果。


在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的介入后,杨律师到当地人民法院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多,听取了被告人刘某多的辩解,并与被告人刘某多的家属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了其家属的需求。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依法从轻处罚。提出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


经过办案律师杨律师的辩护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决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判决结果得到了被告人刘某和其家人的认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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