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20xx年x月的一天、20xx年x月x日, 被告人周某某驾驶XXH3银白色越野车两次从xx县xx乡xx村委会xx村其父亲周xx家磨面房将xx科技有限公司交由周xx安装的价值17083 元的26个电瓶盗走,后销赃给xx县xx街道xx街经营“xxx再生物资回收店”的被告人龙某某,得赃款3000余元,赃款已被其挥霍。龙某某明知电瓶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
在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的介入后,杨律师到当地法院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龙某某的辩解,并与其家人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家属的需求。对此。杨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具有自首情节;
2、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3、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龙尚海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经过办案律师杨律师的辩护下,人民法院采纳杨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决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