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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云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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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更新时间:2023-08-11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受微信昵称“开心果”的人安排,调度自己参与组建的网约车队驾驶员宋xx、钱xx、黄xx等人,联系孙xx调度司机卢xx、李xx一同将偷渡的12名人员从xx市运送到xx市。“开XX”于当日转账6000元、次日凌晨转账15000元运送费用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孙xx、宋xx等人370元费用。20xx年x月x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受微信昵称“开心果”的人安排,联系顺风车司机段x将偷渡人员马x等三人从xx市火车站附近和xx酒店运送到xx收费站,后联系出租车司机童xx从xx收费站将马x等三人运送到xx市大剧院。“开XX”于当日转账4500元运送费用给黄思xx。


在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介入后,杨律师先到当地人民法院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然后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和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开导,最后和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综上,办案律师杨律师提出了一下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建议。


在办案律师杨律师的辩护下,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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