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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云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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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偷越国境罪一案
更新时间:2023-08-04

“如果你没有想清楚律师为什么要为罪犯做辩护,说明你还没有做好当一名合格刑辩律师的准备。”


20xx年x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陈某、马某某、周某某四人相约前往缅甸小勐拉赌博,四人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联系组织偷渡人员,在组织偷渡人员的帮助下绕开边防检查站,通过乘坐摩托车、走山路翻越大山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小勐拉游玩、赌博。20xx年x月xx日,马某某、马某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中国境内,同年7月份陈某、周某某也以相同方式返回国内。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马某、马某某、金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相约由云南省xx市xx区自行驾车前往缅甸小勐拉赌博,上述五人抵达云南省xxx州xx县xx镇后,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联系组织偷渡人员,在组织偷渡人员的帮助下绕开边防检查站,通过乘坐摩托车、走山路翻越大山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小勐拉游玩、赌博,后马某、马某某二人与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三人分两批从缅甸小勤拉偷渡回中国境内。


在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介入后,杨律师先到当地人民法院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然后会见了被告人马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的辩解和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开导,最后和被告人马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综上,办案律师杨律师提出了一下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认罪悔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管理,现已自己经营烤鸭店,生活上、行为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自己也立志洗心革面、痛改前非,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在杨律师的辩护下,人民法院决定偷越国境罪判处马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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