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夫妇在xx县xx街道xx社区某山自家承包的板栗园中采摘板栗,认为生长在板栗园内的翠柏影响采摘板栗和板栗生长,两人商议后由周某某用砍刀砍伐翠柏14株,李某某将周XX砍伐的14株翠柏截断、修枝,砍伐的14株翠柏树干搬回家中作烧柴,剩余树枝堆放在板栗园内。
办案律师杨秋云律师介入本案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需求和辩解,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进行沟通交流,然后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菊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杨律师的辩护后,当地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表示认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