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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更新时间:2023-02-02
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山东CH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审理法院: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2)鲁1191财保3号

案  由: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2022年01月24日


申请人: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Ch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CH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Ch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存款14000元。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CH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存款14000元。

申请费16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YLF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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