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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更新时间:2022-08-09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贵,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袁某某等。

上列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原告父母发生争吵后与原告分居至今,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并返还彩礼,庭审中被告否认收受彩礼的事实,原告首次诉请离婚被驳。一年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遂以王某某及其父母为被告,诉请被告王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首饰款共计19.03万元,该案开庭过程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14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生活困难的证明原件一份,并提出原告居住在生活条件相对贫困的农村,给付高额彩礼足以导致其生活困难,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王某某及其家人共同返还原告78000元,最终使得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代理意见】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缔结婚姻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给被告等人高额彩礼及首饰共计190300元,给付高价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本地居民的收入状况而言,原告系农民,给付彩礼190300元应属于金额较大,足以导致其生活困难,另原告向法院提交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因向被告给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难。

3.本案因被告不能理智的处理家庭矛盾,因和原告父母争吵时行为过激而引发本案诉讼,被告对婚姻没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在原告诉讼离婚过程中,被告避重就轻,严重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被告王某某、袁某某等人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等7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3.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明理】

彩礼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聘金、礼金,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一般具有款项数额较大的特点,在法理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未达成结婚目的,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的主张应予支持。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千变万化,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并考虑当地风俗。本案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未怀孕生育、彩礼数额较大等因素,扣除双方均认可的支出后,判定被告王某某返还大部分彩礼,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让群众更加理智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对提倡群众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推动作用。

【律师建议】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带有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到,赠予行为有效存在,彩礼应归受赠人所有。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男女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彩礼彩礼,本质是“礼”,而不是“财”!彩礼本是承载着缔结婚姻的美好祝愿,而不应视为一个家庭对另一个家庭“强索”钱财的工具。一旦发生纠纷,也要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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