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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缓刑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27

■ 前言

2022年4月18日,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朱学贵律师收到某法院宣判的樊某等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樊某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对樊某处以了缓刑。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1、池某、樊某、马某等人在樊某1家中饮酒聊天时,池某对某县某村村民修建的某建筑表示不满,樊某1谎称两县已开会决定由某村村民自行拆除某建筑,并提出“某村村民不拆除,我们就去拆,白天不行晚上去拆”,池某提议当晚就去拆除,众人随即行动。20时许,樊某1 、池某、樊某、马某纠集张某等15人前往某村某建筑处,将某建筑自行拆除,并将相关财物烧毁,公诉机关以樊某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某县法院提起了公诉。

■ 办案经过

被告人樊某于2021年9月10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樊某委托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朱学贵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朱学贵律师结合自身经验,深入调查案情,做到案件判断准确、定性正确,从刑事案卷中寻找关键性证据,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及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入手予以辩护。案件开庭审理期间,辩护人向一审法院阐述某县A村与某县B村之间草原权属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希望该院本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民为本,和为贵”的精神审慎处理本案,并制定了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最终樊某被某县法院判处缓刑,樊某没有上诉。

■ 判决结果

某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4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某县某村修建的某建筑是新建还是修缮对樊某及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以理清事实、挖掘真相,并以卷宗材料中其他被告人供述为证据,为樊某进行辩护。第二轮辩护,辩护人又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报告认定的毁坏物品价格过高,建议法庭对孙某处以缓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对樊某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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