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1)冀0110民初5865号
于先生因购买的石家庄异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自助环保购物袋发放机使用不到一个月时机器陆续出现故障,原告于先生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更换或维修机器,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因购买的机器最终无法使用,故于先生决定要求退货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后于先生委托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齐冬梅律师代理起诉被告石家庄市异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自助环保袋发放机合同》、《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采购机器款518000元和赔偿部分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方使用格式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则最后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单独改变购物袋领取条件、方式及佣金支付方式,损害了原告合同利益,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利益不能实现,原告通过诉讼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依法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