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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3-06-05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冀0109民初14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5 万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22年8月 27 日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涉案房屋位于藁城区房产已经具备过户条件,因双方对于价格未谈妥,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房屋(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在该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由原、被告均分;二、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姨夫某某共同享有的x元债权由原告田某享有,原告李某给付被告王某 xxx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xx 万元由被告武某承担,原告李某给付被告王某xxx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 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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