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 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xxxxxxxxxxx7C。
法 定 代 表 人: 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某某,北京XXXXX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xxxxxxxx12。
被告(反诉原告): 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XXX室,统社会信用代码 9113xxxxxxxxxxxx8P。
法 定 代 表 人: 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齐冬梅,河北XXXX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130xxxxxxxxxxx41。
上列原告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1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某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9月 23 日签署的《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已支付合同款共 134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672000 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 年 5 月 8 日起,计算至原告实际返已收合同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止,为 63122.27 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60000 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请求金额合计 1467122.27 元。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署《采购合同》并履行。2019 年 9 月 23 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共同签署了《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以下称《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域通视达安全防范集成应用系统 ETV.SIS V1.0,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昆明XXXX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以下称安防集成系统)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与测试、部署实施等工作。《采购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履行阶段共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总额的 40%,共计 672000 元。二、安防集成系统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修复,被告未能完成,被告行为构成违约。2021 年 5 月 8 日,被告完成安防集成系统“现场安装调试、联调测试通过”,合同履行到“试运行”阶段。安防集成系统作为昆明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以下称昆明XXXX工程)的一部分,试运行阶段虽不会投入正式使用,但需要配合昆明XXXX工程进行调试。但在试运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安防集成系统出现“数据堆积、缺失、错误”“无法定位”“无视频共享功能”“地图不显示或授权过期”等严重的功能缺陷及功能缺失。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12 月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安防集成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修复,但是被告仍未能根本解决安防集成系统存在的功能障碍,以致系统设备处于基本停用状态,更无法配合昆明XXXX工程完成试运行及调试,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三、被告终止安防集成系统的使用授权,并拒绝功能障碍的修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2022 年 12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昆明XXXXXXX安保平台项目终止运维说明》,催促原告支付“试运行”阶段款项,并表述在未收到款项期间将停止项目运维服务,并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停止安防集成系统的使用授权。原告收悉被告函件后,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向被告发送回函,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安防集成系统的功能障碍问题,被告始终未予反馈和解决,安保集成系统现状不能满足原告的技术要求,被告已构成违约;合同“试运行”阶段尚未完成,试运行款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之日立即恢复安防集成系统运维服务,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整改修复安防集成系统现有问题。然而,被告收悉函件后,仍未对安防集成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2023 年 1 月 9 日,原告发现被告停止了安防集成系统的使用授权,系统登录页面显示“系统已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过期”,系统关键性基础功能已无法使用。四、根据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上诉请,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一、在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I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以下称软件采购合同)中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系统设备的供货及售后技术支持,主要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原告即使要求解除合同,也理应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付款义务。二、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提供的软件系统质量完全达标,并经过了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的检测取得了验收报告。2022 年 6 月份,该软件也进行了竣工验收和行业验收,于2022 年 7 月 29 日取得了行业验收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支付合同款和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第三章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3 约定:“试运行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20%(336000 元);乙方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工程总体验收后 45 天内甲方支付全款的 35%(588000 元)”。被告已经如约完成了工程总体验收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和行业验收,而该项费用原告迟迟未支付,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第 1 条明确写明:“甲方中途撤销或者不履行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所付预付款,并承担善后处理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要求其双倍返还更是于法无据。三、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与河北XXXXXX有限公司签署的新的采购合同来主张其损失更能够说明原告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毁约来达到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目的。河北XXXXXX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章某,其中章某、贾某某、胡某某、李某曾经均为被告的高级工程师并掌握涉案软件的核心技术秘密。该涉案软件系统的核心技术包括四大板块:1.前期调研和深化设计板块由贾某某负责;2.视频对接及视频流处理板块由章某负责;3.报警数据对接由李某负责;4.具体 web 开发(GIS 综合运用、时间管理、系统参数配置及权限管理等)由胡某某负责。而目前四人均已就职于河北XXXXXX有限公司,可以说完全能够掌控被告的软件系统。该公司与原告合伙恶意窃入被告的软件系统,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四、原告要求支付其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本案中违约方为原告,且在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关于违约方律师费负担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赔偿其本案律师费60000 元的请求应以驳回。五、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2.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 924000 元(合同总额的 55%);3.原告承担剩余设备款项的利息损失 32489.36 元(自 2023 年 1 月 1日至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8 日);4.原告承担被告的实际损失 269955.25 元;5.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于庭审中明确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双方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签署了《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域通视达安全防范集成应用系统 ETV.SIS V1.0。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对该软件进行前期的功能设计和研发,并派遣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入长期驻扎在昆明XX对软件功能进行调试,完成相关功能。被告已经如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附件一《设备报价清单》中所有的软件开发、安装、调试运行等工作,合同第三章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3 约定:“运行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20%;乙方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工程总体验收后 45 天内甲方支付全款的 35%”。被告已经如约完成了工程总体验收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和行业验收,而该项费用原告迟迟未支付,原告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的软件系统质量完全达标,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项目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通过了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的检测,取得了验收报告。同时我方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于 2022 年 6月份进行竣工验收和行业验收,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取得了行业验收意见(报告)。原告不但不支付剩余费用,后期连电话都不愿意接听。可以说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且客户也已经实际体验并未出现技术等方面的故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理应支付剩余尾款。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辩称:一、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要求完成子系统设计开发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1.被告制作的子系统,并不满足《采购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技术要求。被告制作的子系统在:视频资源联网共享子系统、安全地理信息电子地图共享平台子系统、安全信息交互平台子系统、安保信息服务总线、安全门户集成子系统、接口软件开发、安全数据应用子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子系统、安全态势管理子系统、安全事件管理子系统、安全业务管理子系统、安全资源管理子系统等多项功能领域,均不具备使用条件。存在“数据堆积、缺失、错误”“无法定位”“无视频共享”“地图不显示或授权过期”等严重功能缺失。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完善及修复,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2.被告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及行业验收文件,无法真实反映子系统质量情况。第三方检测报告记载的测试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1 年 9 月 18日,报告出具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8 日,而该时间段被告制作的子系统刚刚开发完成,且多项功能均不具备,无法通过第三方检测。该第三方检测报告之所以形成,是原告为了配合昆明XXX工程的竣工及行业验收,才与被告合意将子系统先进行验收,子系统实际上未满足也无法通过第三方检测。二、被告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未完成试运行及最终用户验收阶段合同义务,原告继续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不具备。1.被告未完成试运行及最终用户验收阶段合同义务,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在 2022 年 12 月 12 日向原告发送《告知书》,单方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停止原告使用授权,并以原告侵权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违约在先。根据《采购合同》第三章“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第 3 条的约定,被告未完成试运行阶段合同义务,其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条件尚不满足。2.被告举证的竣工验收及行业验收文件,并非最终用户验收材料,无法证明被告制作的子系统满足技术要求,且无法证明被告完成了试运行及最终用户验收。三、被告根本违约在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主体制作新系统,不存在恶意串通及违约行为。结合上述分析,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两项主要义务:1.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完成子系统的设计开发;2.未在试运行过程中改进完善,其子系统无法获得原告及最终用户的验收。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拒绝被告合同款项的支付要求。同时,被告在 2022 年 12 月 12 日,已明确意思表示将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并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停止原告使用授权。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其根本违约在先,原告有权解除《采购合同》,用时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另行与河北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XX)签署合同,制作新的子系统,其行为实为无奈之举,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综上所述,被告未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合同款,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9 年 9 月 24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昆明XXXX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与测试、部署实施等工作;甲方向乙方购买域通视达安全防范集成应用系统 ETV.SIS V1.0;合同内容以招标时确认的报价单为准,若使用的业主方对设备器材有变更计划及增减器材数量时,甲方按照此合同单价追加(减)货款,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供应;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系统设备供货及售后技术支持、设备保修服务,并保证上述设备完全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报价清单详见附件一;本合同总金额为 1680000 元;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做为设备订货款;乙方在做完系统需求调研和需求分析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5%;系统深化设计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5%;系统客户化开发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5%;系统实验室测试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5%;系统实验室联调测试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5%;现场安装调试、联调测试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5%;试运行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20%;乙方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工程总体验收后 45 天内甲方支付全款的 35%;乙方将合同总额的 5%作为对系统的质量保证金无偿留在甲方,待系统运行 3 年后,若因乙方原因引起故障,则甲方有权视故障问题的大小与费用支出情况不付或少付此款,若无问题,质保期满 3 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合同余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业主要求进度完成每个阶段的安装调试技术工作;合同履行地点为昆明XXXXXXX站楼;乙方工程技术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使甲方承担的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项目获得验收通过;乙方需一次性提供给本合同中指定最终用户终身使用许可,需将授权码开放至终身免维护,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有唯一合法使用权;自项目整体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针对合同附件《设备报价清单》中包含的项目,乙方负责提供三年的免费系统维护及质保工作;除因不可抗力、乙方违约或双方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外,甲方中途撤销或不履行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所付预付款,并承担善后处理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除因不可抗力、甲方违约或双方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外,乙方中途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应双倍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善后处理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乙方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0.5%的违约金,乙方所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除因不可抗力或乙方的原因外,甲方造成付款延期的,每延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延付金额的 0.5%的违约金,甲方所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2021 年 5月 8 日向被告支付款项 168000 元、504000 元,合计 672000 元,即合同总金额的40%。二、原、被告确认,云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系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的承包人,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将信息弱电系统工程下的安保信息系统、安防集成平台软件分包给原告。三、2021 年 9 月 18 日,案外人北京XXXXXXXXX有限公司就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信息弱电系统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载明:通过检测,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信息弱电系统(含行李及下穿通道配套工程)第三方检测的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内部调度通信系统、时钟系统、公共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含隐蔽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离港系统、标识引导、安检信息系统、安保信息系统和安全检查设备符合招标及设计要求。2022 年 6 月,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昆明XXXX项目部就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出具《施工总结》,载明:我公司对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 S1 卫星厅及 T1 航站楼信息弱电工程、信息中心及指挥中心扩容工程自评为合格。2022 年 6 月 24 日,云南XXXXXXXX公司出具《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 T1 航站楼改造剩余XX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本次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弱电配电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安保信息系统等;依据民用机场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 T1 航站楼改造剩余民航专业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同意通过竣工验收。2022 年 7 月 29 日,中国XXXXXX地区管理局出具《关于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剩余部分行业验收的意见》,载明:行业验收内容包括弱电配电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安保信息系统等;行业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符合民航现行的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满足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同意通过行业验收。四、2022 年 12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昆明XXXXXXX安保平台项目终止运维说明》,其上载明:我司针对昆明XXXX机场 S1 安保平台项目已配合昆明XXXX机场进行了验收工作。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我司还未收到项目试运行款,导致我司无法再进行下一步的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在此我司郑重声明在未收到昆明XXXX 安保平台试运行款期间停止对该项目的一切运维服务,并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起停止 S1 安保平台软件使用授权。
针对上述说明,原告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向被告出具《回函》,其上载明:经过我司对现有产品的功能梳理发现,现有产品部分功能不满足合同附件二及附件四的要求……,根据《S1 采购合同》约定,贵司未能及时解决产品重大缺陷和功能缺失,造成 S1 安保平台软件处于基本停用状态,贵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贵司上述违约行为,导致试运行无法正常开展,我司有权拒绝向贵司支付试运行款项;请贵司收到本函之后立即恢复S1 安保平台软件的运维服务,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整改完成上述安保信息系统现有问题。五、为证明被告提供的软件系统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原告向本院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蒋某、被告的技术开发人员李某某、李某、刘某及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谢某某于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2月期间,多次向被告的上述人员反馈案涉系统存在的部分问题,如 2021 年 5 月 12 日,谢某某向蒋某发送微信“三检反馈的四个问题:1.手报联动全景摄像机卡顿;2.没音频;3.录像回放慢;4.门禁视频联动没响应,测试是有一个门禁误报无法关闭”,蒋某回复“音频某某自己就有问题,和咱们关系不大。录像慢现在大规模测试了,某某 9100 还是慢。门禁联动这周李某某解决。全景视频卡,我们直接对接全景子码流看看,绕过某某”;2022年 4 月 20 日,谢某某向李某某发送微信“安保系统试运行故障清点清单”,李某某回复“只能催蒋某”“里面有一部分是新的需求”;2022 年 4 月 25 日,谢某某又向李某某催问测试情况,李某某于 4 月 29 日回复“安保的整改项已经修改完成了”;2022 年 4月 21 日,谢某某向蒋某发送微信“昆明:1.T1 的门禁同步;2.S1安保的问题;3.视频平台测试”,蒋某回复“好的,已经安排了”。此外,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被告制作的“安保信息系统软件及 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功能及质量进行鉴定。六、原告主张,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与案外人河北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自 2023 年 7 月起,昆明XXXXXXX站使用的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由河北XXXXXX有限公司开发、维护。七、原告提交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其因本案支付律师费 60000 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昆明XXXXXXX站区改扩建工程信息弱电系统工程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的总发包人云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同意该项目所涉的弱电配电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安保信息系统等通过竣工验收;中国XXXXXX地区管理局亦于 2022年 7 月 29 日出具行业验收意见,认为上述系统经验收合格,同意通过行业验收。由此可证明,被告开发的安保信息系统软件、S1 安防集成平台软件已通过总发包人云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XXXXXX地区管理局的验收,符合质量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次,根据合同约定,试运行完成后,原告需支付被告合同总金额的 20%,工程总体验收后45 天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总金额的 35%,但案涉工程项目经总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直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未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拒绝原告要求其承担案涉软件的运维服务的义务。再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本身是一个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修改完善解决相关问题,直到软件最终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被告开发的案涉软件经总发包人验收合格,说明其总体功能符合要求,即便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亦可在后续运行阶段予以修改完善。综上,原告主张案涉软件存在重大缺陷和功能缺失,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合同款、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承担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原告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诉请原告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支付合同总金额 55%的设备款924000 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该请求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即 168000 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为维护案涉系统的运行,其长期派遣员工在昆明机场驻扎,产生差旅费、住宿费、工资等共计 269955.25 元,应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系被告因履行案涉合同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该费用由原告承担,故被告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一、原告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应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 924000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 924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 168000 元);二、驳回原告深圳XXXXXXXX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18004.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7919 元,由原告负担 6129 元,被告负担 1790元。反诉受理费被告已预交,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反诉案件受理费 6129 元迳付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