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冀0102民初1804号
委托代理人齐冬梅,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3年10月8日生一子李小某。2018年5月10目在长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
三、被告李某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原告刘某给予协助;
四、石家庄市某区某小区某楼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承担,贷款还清时被告李某负责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石家庄某小区另一套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
五、财产已经分清,其他互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