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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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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在进行专业技术作业时对协助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更新时间:2021-08-24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系本案协助人、也系本案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朱学贵,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系本案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兽医。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从事个体兽医工作。2018年8月5日,被告前往原告家中给原告家里的母牛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在手术作业过程中,被告没有遵守兽医手术的操作规程,没有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母牛失控,将原告踩踏致重伤。后原告被送往某人民医院住院检查结果为颈3.4椎体及椎板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代理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为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服务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首先,当法律法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提供服务者的行为的明确标准时,提供服务者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其次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标准时,若同一行业对相关行为形成了行业范围内的统一规范的情况下,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了履行应达到同类提供服务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即行业规范。再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并且行业也没有标准的,则以能够足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标准,如果危险性是必然存在的,提供服务者应当尽到一个“理性谨慎”的人所应该尽到的义务,即理性人的标准。本案中被告是经过兽医资格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兽医,在给母牛实施人工授精时没有严格依照《直肠把握式母牛人工授精技术规程》进行实施,在观察牛发情这一问题上没有尽到一个作为专业兽医工作者所应达到的行业规范。更没有尽到一个作为“理性谨慎”的人应该尽到的义务。被告在没有提醒畜主解开牛缰绳危险情况下,让畜主解开牛缰绳这种极度危险的方式来确定母牛是否发情,造成畜主被母牛当场趴到受伤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1.被告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1302.42元的40%,即28520.97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

【释法明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职业兽医指示原告夫妇协助自己时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牛保定是在实施人工授精时应当采取的行为,被告在实施授精过程中没有保定牛,被告具有重大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兽医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符合法理人情,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律师建议】

“安全重于泰山”,安全保障是作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应该注意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兽医作为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进行专业技术作业过程中,对协助其实施作业的普通人员,有安全提醒义务,未尽到以上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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