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04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7民初8559号
原告:某数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某,男。
被告:上海某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数控(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数控(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数控(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潘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