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7刑初15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辛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某某网站发展王某某等39名赌客玩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9,722.14元,赌资合计人民币32,405.86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户后台数据,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照片指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指认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卡流水指认材料、工商银行银行卡照片指认材料,案发抓获经过,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