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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8-22

日期: 2020-03-18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20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辩护人辛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向某某利用同事牛某某、徐某2及姜伟伟、邱志兵、周文辉、向俊等人的淘宝账号多次在天猫超市购物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并以空包、少量退件的方式恶意申请全额退款,且在退款成功后拒不退还所购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1、牛某某、徐某2的证言,淘宝账号实名信息,心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天猫超市提供的淘宝订单及退货款明细,查获的天猫超市订单及退款截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供的搜查及扣押清单、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退赃收款证明及账单详情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损失在家属帮助下已全部挽回,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秀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巾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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