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03-29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0112民初47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某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