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4民初6094号
原告:上海某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某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4元,减半收取计4,287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某某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