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答辩状
杨国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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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主办律师
从业6年

马某诉保险公司、祖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被告祖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X号轻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且在交强险限额调整之前,司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该次交通事故同时导致原告马某和案外人保某受伤,二人的经济损失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我公司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范围内对二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某暂未起诉,为充分保障案外人保某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建议向保某核实是否同意交强险全额赔偿给本案原告或者中止本案审理,待保某起诉确定二人赔偿损失后,按照二人赔偿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

二、我公司已为马某垫付医疗费1万元,该费用应当在我公司最终承当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扣减。

三、关于马某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具体意见如下:

1、关于医疗费,医疗费应当核实相应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其中,有3张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金额共计1350元的门诊发票系马某出院后产生的检查费,需要结合检查治疗单确定是否用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治疗,未提供相应检查单的,我公司不予认可。另外,医疗费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

2、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后续产生的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3、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4、关于营养费,马某属于在市内就医,其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我公司仅认可30元/天的赔偿标准。

5、关于残疾赔偿金。对于马某胸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无异议,但是鉴定报告无马某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测量照片且未见相关影像片,对于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我公司认可按照10%的伤残系数进行计算,对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无异议。

6、关于护理费。马某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我公司认可住院期间的35天按照每天100元、一人护理的标准计算,出院后无相关医疗证明需要护理,结合马某的伤情,我公司认可剩余的25天按照50元每天、一人护理的标准计算。

7、关于误工费。根据马某的户口信息证实,马某现年60周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马某也未提供其误工的证明,误工费我公司不予认可,即使存在误工,误工期只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也只有144天的时间,另外,马某未提供充分的工资收入证明,其主张按照160元每天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8、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首先,应当核实被抚养人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若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被抚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则不予认可该笔费用;其次,在确定被抚养人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 情况下, 需要核实抚养人数,确定马某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9、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造成被侵权人严重身体伤害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条件,本案中,马某之伤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较低,马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责任责任,不符合支付条件,我公司不予认可。

10、交通费200元我公司无异议。

11、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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