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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雄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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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常用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1-05-17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简要案情:原告(女反)与被告(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生育一子(现年六岁),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殴打,之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以电话方式进行言语威胁原告,不让原告回来开庭,否则见面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录音作为感情不和证据,开庭后,原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性。

首先,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整个过程非常短暂,甚至可能出现未经恋爱阶段,直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办理酒席后便在一起生活,并很快生育子女,随后才补办结婚登记,由于认识时间短,双方同居之前彼此并不十分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自然也较为薄弱。

其次,被告脾气急躁,双方婚后出现家庭矛盾,被告不会冷静处理,经常对原告吵闹,或者直接拳脚相向,2018年,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再次产生矛盾,被告便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原告便离开被告独自生活至今,从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录音中亦可以印证这一事实,双方分居已年满2年多时间。

再次,被告在通话录音中,多次明确表示双方不可能继续在一起生活,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坚持控告原告重婚,除此之外,双方的通话,充满侮辱性言语,同时,被告还威胁原告,扬言要对原告实施报复,这也是原告今天未出庭的主要原因,双方只字未提和好,双方的离婚态度较为坚决。

最后,双方分居后,被告就重新组建了家庭,被告坚持要控告原告重婚,无风不起浪,原告也可能和被告一样,重新组建了家庭,但是,至于双方是否构成重婚,还需要证据予以证实。夫妻双方只有互敬互爱,家庭才能和谐,夫妻关系才能维系,回到本案,原被告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结婚生子,是一种缘分,双方产生矛盾,通过法庭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不幸”,双方可能都有责任,即使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也有孩子作为纽带,双方都是孩子的至亲,任何一方受到伤害,都会对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各自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否则,伤害的不但是子女,而是两个家庭。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婚生子在原告离开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也有义务抚养,但是原告长期在外以打零工为主,经济收入低,自身生活困难,原告愿意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且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修建的房屋,原告应分割部分,原告愿意用来折抵作为子女的抚养费,鉴于以上几点,请求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承担的抚养费。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2年,双方的充满侮辱、威胁的话语,足以证实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法定离婚情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子女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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