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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被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1-01-29

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鲁1102民初3581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2020)鲁1102民初3581号

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

负责人: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男,汉族,居民,住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杨**、被告**、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诉被告**住所地不详,经本院送达未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再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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