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鲁1102民初3581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2020)鲁1102民初3581号
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
负责人: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男,汉族,居民,住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杨**、被告**、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诉被告**住所地不详,经本院送达未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再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