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鲁1102民初10***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09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1***。
负责人: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D**、L**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贵斌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