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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
更新时间:2020-11-05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4957号

原告:申某,女,1937年x月x日生,住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58年11月27日生,住韩国。

被告:王某2,女,1964年4月2日生,住韩国。

被告:王某3,男,1966年1月7日生,住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

被告:王某4,女,1971年6月27日生,住韩国。

被告王某5,男,1979年8月2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王某6,女,1970年1月28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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