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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爱萍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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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决
更新时间:2020-04-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驾驶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故没有第一现场,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因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且花费较大。导致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律师点评:

接受案件委托后,律师去交警队查询事故卷宗,调取事故笔录以及事故照片和车辆鉴定报告。根据事故卷宗中的鉴定报告发现被告电瓶车鉴定为机动车,对被告非常不利。但是通过卷宗询问笔录以及车辆鉴定报告也发现了对方车辆后刹车存在制动性能不良以及对方系追尾被告一方等情况,因被告方车辆是电瓶车没有保险因此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本人独自承担的;在开庭期间经过和原告代理律师以及原告当事人协商调解,最终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费用总计9万元了事。

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打122报警,如果有人伤也要及时打120.并且可以先自行把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以及录像。配合交警调查处理。不要破坏现场。本案因没有事故现场所以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导致在庭审中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相关过错,以减轻被告方赔偿责任。同事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是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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