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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爱萍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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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单位支付赔偿款
更新时间:2021-12-30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于2020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业务内勤工作,自入职之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20年9月分被申请人才给申请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通过个人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后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3月8号离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但是被申请人单位未支付申请人离职当月3月份工资。经申请人多次索要均为支付。后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1.确认申请人2020年6月到2021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400元,3.支付3月份工资610元.

办案经过

接受申请人委托后,指导申请人收集证据,首先就是以新单位要求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未理由让原单位给申请人出具了一份申请人自入职时间之离职时间的离职证明一份;该证据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让申请人打印所有微信转账记录一份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情况要求双倍工资计算依据;最后让申请人把所有与单位人事以及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出打印出来(申请人一直保留着从入职到离职与单位领导的聊天记录没有删除),用于证明申请人入职时约定的工资以及保险缴纳情况以及要求支付离职当月工资情况;最后申请人打印出社保缴费明细,用于证明单位没有从入职当月缴纳社保情况等等围绕仲裁请求准备的所有证据。

律师建议:

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时之日起一个月内需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提前广大企业一定要与员工在入职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将来员工辞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员工在入职后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予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入职时的入职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等,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等所有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最终圆满结案,申请人对案件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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