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8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终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男,汉族,生于19*3年*月*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帆,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男,汉族,生于19*7年*2月*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德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以其与被上诉人肖某之间的纠纷经过协商,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陈*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勤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董 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