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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4-02-02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3民终2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利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营山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营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李*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代理审判员肖*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东

代理审判员  董*

代理审判员  肖*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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