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红与被上诉人郭*花、马*华、陈*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8-22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终3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花,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四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华,男,1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琼,女,1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陈*红因与被上诉人郭*花、马*华、陈*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郭*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郭*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元975元(已减半收取)由郭*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田 娟
审判员 熊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