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故意杀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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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营山县,系本案死者王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死者王某2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营山县,系郭某1丈夫。
被告人李A,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驾驶员,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郭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的委托代理人王某1、被告人李A及其指定辩护人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A与被害人王某2系夫妻。近两年来,两人感情日渐恶化。2016年夏,在深圳务工期间,李A发现王某2与其他男子交往,遂告知双方父母、亲戚,在亲人劝解下,两人愿意继续一起生活。当年10月两人回到营山,但关系仍未改善,均表示要离婚。2017年1月27日,李A发现王某2与被害人任某在微信聊天中有暧昧语言,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次日下午,王某2以到营山县城上班为由离家,李A跟着来到营山县城找王某2未果。1月29日上午,李A获知王某2并未上班后,打听到了任某的住址。10时许,李A携带菜刀来到营山县任某住处,见王某2在任某家中,心生愤怒。当王某2准备跟李A走时,两人发生轻微推搡,任某帮王某2推了一下李A。李A即拿出菜刀向任某的头部、双手、四肢、肩部、腰部等乱砍,王某2阻挡,李A又向王某3的双手、双脚砍了数刀,后李A见王某2躺在血泊中,先后拨打110、120电话。王某2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任某全身多处被砍伤后入医院抢救。当日11时许,李A在医院被公安民警带走。经法医鉴定,王某2系锐器坎切腘动静脉断裂致急性大失血而亡。任某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A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害人有过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A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李A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所实施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客观要件。其对任某是不分部位乱砍,其挥刀乱砍王某2的手脚,并没有砍头、颈、胸等要害部位,见王某2倒在血泊中,就停止伤害行为,并报警、抢救。二、李A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2、李A因激情、义愤犯罪;3、两被害人均具有重大过错,且过错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4、案发后李A立即报警并积极施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5、李A具有自首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郭某1要求被告人李A赔偿其女王某2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240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7212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20000元。未出示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A表示愿意赔偿,现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A与王某2(本案被害人,殁年26岁)系夫妻。近两年来,两人感情日渐恶化。2016年夏,在深圳务工期间,李A发现王某2与其他男子交往,遂告知双方父母、亲戚,在亲人劝解下,两人愿意继续一起生活。当年10月两人回到营山,但关系仍未改善,均表示要离婚。2017年1月27日系农历大年三十,李A发现王某2与微信昵称为“KISSME”的男子任某(本案被害人,时年31岁)在微信聊天中有超出正常男女关系的语言,怀疑王某2与任某有不正当关系。次日下午,王某2以到营山县城上班为由离家,李A跟着到营山县城找王某2未果。1月29日上午,李A获知王某2没有上班,打听到了任某的住址。10时许,李A携带菜刀来到营山县任某住处,见王某2在任某家中,心生愤怒,叫王某2收拾衣服跟自己走,在任某将王某2的衣服拿出室外后,王某2推李A离开,李A不愿意马上离开,两人发生推搡,任某帮王某2推了一下李A,李A即拿出菜刀向任某的头部、四肢、肩部、腰部等乱砍,王某2阻挡,李A又向王某3的双手、双脚砍了数刀,后李A见王某2躺在血泊中,先后拨打110、120电话。王某2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任某全身多处被砍伤,被送入医院抢救。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医院将李A带走。经法医鉴定,王某2系锐器坎切腘动静脉断裂致急性大失血而亡。任某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营山县公安局110报警平台电话录音自动生存系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29日11时03分,号码为136××××2895的电话向110报警,称其打伤了妻子。当日营山县公安局受案、立案侦查。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现场勘查、扣押相关物证等情况。
三、营山县人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出诊病历,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2017]49号理化检验报告,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法病)字[2017]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2被120急救、死亡、尸体检验、鉴定情况,王某2左中指、左某指、右腘窝、左大腿、左腘窝均有皮肤创口,系锐器砍切腘动静脉断裂致急性大失血而亡。
四、急诊清创缝合及抢救记录,营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营)公(物)检(法临)字[2017]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营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营)公(物)检(法临)字[2017]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任某被送入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检验、鉴定情况,任某的头、肩、腰、腿、手部有大小不一皮肤创口共计20处,其损伤属重伤二级。
五、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DNA)字[2017]2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衣物等诸多物证、李A到案时所穿的裤子、鞋子及李A左手等处均检出人血,在不考虑同卵双生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王某2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92×1021。从现场地面、墙面、菜刀等物证、李A到案时所穿鞋子、李A额部、面部等处检出人血;在所送检王某2阴道棉签拭子上检出人精斑,在不考虑同卵双生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任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6.10×1019。从现场提取的碎片上检出人血,在不考虑同卵双生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3个STR基因座分型与任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64×10l4。从现场提取的菜刀上检出人血,在不考虑同卵双生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为王某2和任某所留。在不考虑同卵双生、近亲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王某1和郭某1是王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亲权机会(RCP)为99.99%。
六、营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营)公(物)鉴(痕)字[2017]01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从现场刀面上提取的手印与提供的李A的左手拇指指纹同一。
七、被害人任某陈述。
其与王某3是在营山县天*私房菜上班认识的,其是厨师,王是收银员,王某2对其说她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闹离婚。春节前其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去深圳过年,其很快与王某2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与王某2在宾馆里发生过性关系,在其家里发生过性关系。王某2在聊天时说她以前在外面打工也和一个男子出过轨。其微信名是“风”,王某2在她手机上备注为“KISSME”。2017年正月初一16时许,其给王某2打电话未打通,过了十分钟,王某2打电话说她要到营山县城来,现在车上,其问王晚上住哪里,王说看是否到其家里住,或者到自己家住。过了30分钟左右,王某2说已到其家门口,其回到家。两人去超市买了菜和啤酒,当晚在其家,其与王某2吃饭、喝酒后,其叫王某2回家去睡,大过年的,家里的人找来不好,王某2说她不想回家,她在闹离婚。当晚王某2住在其家,其与王某2发生了性关系。大年初二10时30分许,其哥哥打电话说要来其家,其叫王某3起床。过了十多分钟,有人敲门,其打开防盗门,门口站了一个年轻人,问其是不是叫任某,其说是,他又问王某2是不是在这里,其说不认识这个人,就把防盗门关了。其到卧室里问王某2,门外面有人找她,是不是她老公找来了。王去防盗门猫眼看了一下,说敲门那个人就是她老公李A。其问怎么办,王某2说她老公听她的,她出去把她老公带走就是了。王某2收好她的随身物品,开门出去后把防盗门关了。过了几分钟,王某2打电话叫其把她的衣服全部提出去,其将王某2放在其家里的衣服用两个红色礼品袋装好提出去,王某2和李A在门口,其把防盗门关上,李A就喊王某2将其介绍给他认识,王某2说其是她同事,后面又说了什么,记不清楚了。其当时没有说话,王某2和李A在说话,越说越激动,李A好像还说了叫王某2星期一、三、五跟他睡,星期二、四、六跟其睡。王某2就推李A快走,李A就推王某2,其看见王某2被推得快摔跤了,就扶了一下王某2,李A就拿起菜刀砍其,全部对着其头至上而下砍的,其用双手护住头部,就砍在其手上,其头部也被砍伤。其往五楼上跑,王某2就把李A拉住,李A就用菜刀砍王某2。其跑到转台处向下面喊救命,说这里有人砍人,李A把王某2砍倒在地上又追上来砍其,其后背、腰、肩胛骨、腿被李A砍伤。其一把将李A两个手臂抱住,说合适就行了,再闹下去要出大事,李A叫其把他松开,其叫李A把刀扔了,李A就把砍人的菜刀从转台处扔到了楼下,其松开李A,李A就坐在楼梯间上,其见王某2躺在门口,门口血比较多,其喊了王某2两三声,王抬头看了其两眼,脸色很白,其叫王某3用手把伤得比较重的伤口压住,以免失血过多。又喊李A下来看看王某2,李A从楼梯间下来,脱下外衣把王某2的腿包起来。其担心李A见王某2伤重又对其行凶,且身上伤比较多,就下楼到朝阳公路口等车去医院,十多分钟后,警车到了现场,其告诉警察上面有一个伤得更重的,警察就上楼去了。过了两三分钟,救护车来拉起王某2走了,警车将其送到了营山县人民医院救治。
八、辨认笔录。
1.任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李A就是2017年1月29日在营山县城农民街朝阳*巷一小区4楼将其砍伤的人。
2.任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蓝色外套、黑色女式皮鞋、眼镜、黑色双肩包是案发当天王某2随身所穿戴的外套、皮鞋、眼镜,随身背的双肩包。
九、证人证言
1.张*华证言。其在营山县天*私房菜从事管理,任某是厨师,王某2是服务员,两人都是2017年1月到饭店工作。饭店在门口贴了一张纸,写明了休假时间和订餐电话,正月初三开始营业。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8时许,一名男子打电话叫其张哥,说是任某的朋友,问任某的电话和住处,其告诉该男子任某住在朝阳,10时许有人打电话叫其帮联系王郭,其记不清是怎么回答对方的了。
2.高*贵证言。2017年1月29日10点多,其在朝阳扫地,听见楼上有男人喊了三声救命,看见楼上有两名男子在五楼楼梯口相互把肩膀搂住,其中一个人满身是血,有一个人手是吊着的,血顺着手往地下滴,有人手里拿把菜刀。其中一人在吼“快点打110报警”。大家就叫把刀扔了,过了几秒,菜刀从楼上掉下来,旁边一个男子打了120。过了一会儿,一个男子走出来,满身是血,头上手上有伤口,血顺着左手往地上流,110把受伤男子送医院去了。其带民警到楼下,看见楼下铁门口一名年轻男子坐在地上,把一名年轻女子抱着的,女子腿上在流血,120来把女子抬走了。
3.郭某1证言。其女儿王某2与女婿李A刚结婚时感情很好,两人婚后要买面包车,又没有钱,其借给李A两万元钱,李A买了一辆面包车做事情。2015年面包车突然不见了,王某2怀疑李A赌博把面包车输掉了,就因为这个事情闹矛盾。2016年六七月份,李A说王某2与其他男人一起吃饭,怀疑有男女关系,打了王某2。为这个事,双方亲戚一起劝说两人为了孩子和好,两人表态愿意和好。后两人回到营山,经常争吵,2016年腊月双方亲人又把两人说好了,没有离婚。2017年1月29日11时3分,李A给其打电话说他把王某2砍了,其骂了李A,11时10分,李A又打电话叫其去见王某2最后一面,还叫其通知他的母亲也到营山。其与王某2的父亲王某1、两个妹妹赶往营山城,又给李A幺爸李某1打电话,李*平说王某2在营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其到营山县人民医院太平间,辨认从住院部六楼转移到太平间的女性尸体是王某2。
4.李某1证言。李A和王某2在一起六七年了,从2016年开始经常闹矛盾。2016年夏天,李A发现王某2出轨,与王某2打架后,向其说这件事,其通知了李A母亲廖某、王某2父亲王某1、母亲郭某1来解决他们夫妻的问题,与李A母亲、王某2父母、李A三叔李某2成、四叔李某2全、三妈冯*碧、四妈杨某到李A和王某2在深圳市罗湖区的家中,李A说王某2爱出去打牌,经常晚上出去喝了酒不回家,并说了王某2出轨的事,经过大家劝解,李A和王某2表示看在小孩面子上还是继续生活。过了几个月,他们一家三口就回营山县生活,回去后夫妻感情如何就不知道了。2017年1月29日11时许,其接到李A电话,语气慌张,说他将王某2砍伤,可能会坐牢。
5.侯*挥证言。王某2系其外孙女,李A和王某2两夫妻闹矛盾,主要是李A和王某2都出了外遇,是王某2告诉其李A有外遇,还不止一次,其听郭某1说王某2在外面打工的地方有外遇。2017年农历正月初二,快中午时,郭某1打电话说王某2被李A砍了,叫其与王某4到医院去看一下,其与王*虹赶到营山县人民医院,护士说已经移到太平间,其与郭某1、郭某2、郭某3一起到太平间,确定尸体就是王某2。
6.王某1证言。女儿王某2与李A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后因为钱不够用、两人喜欢打麻将产生矛盾。2016年夏天,李A给其打电话说王某2在外面乱七八糟的,他打了王某2几下,叫其去解决这件事。其与王某2的妈妈,李A的妈妈、李A的四爸、幺爸、三妈等一起处理这件事,王某2和李A都说以后愿意在一起。
7.李某2全证言。其系李A四叔,2016年夏天,因王某2对家庭不负责、出轨的问题,李A和王某2闹矛盾,其与两人的父母、亲戚一起出面劝解,王某2的父母对李A和王某2进行了批评教育,两人表示和好,好好过日子。但2016年11月7日,李A和王某2在家里吵架,还把床砸了。
8.李某2成、冯*碧证言。系李A三叔、三妈,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李某2全证实的内容一致。
9.杨*雄证言。其系营山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事务所位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右侧,农民街朝阳*巷。检察院右侧院墙四周无高大建筑,光照较好,院墙上的防护栏是新的,事务所后面、旁边的居民爱把需要腌制的蔬菜、家里才洗干净的东西拿到检察院右侧院墙处晾晒。
10.李*蓉证言。其居住在营山县城农民街朝阳*巷路牌对面四楼上,一楼是*贤律师事务所,朝阳*巷路牌旁是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右院墙。该栋楼的人喜欢把家里的棉被,需要腌制的青菜、萝卜丝等拿到检察院右院墙防护栏上晾晒。有居民直接把青菜、萝卜搬到检察院右院墙处,拿上凳子、菜刀在那里边切边晾晒。
十、营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于2017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李A涉嫌故意杀人案菜刀的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7年6月23日9时,暂未找到李A涉嫌故意杀人案菜刀的来源。
十一、被告人李A的供述和辩解。
近两年,妻子王某2喜欢打麻将,不喜欢做家务,2016年5月在深圳时,其碰到王与其他男人看电影,还跟踪王和其他男人一起去宾馆。其怀疑王出轨,和她打过架,王也承认有出轨之实。2016年10月,二人回家准备离婚,但家里人都说对小孩不利,二人没有离婚。此次从深圳回家的目的是想把家庭搞好,当时王某2也说要得。腊月二十三日,王某2当着她母亲、二姨、外婆对其说要离婚,家里人劝说她,其也劝王看在小孩的份上不要离婚,但是王态度很强硬,说必须离婚,不离的话她对家里面一切不管。其感觉王对其已经没有感情了,最后同意离婚。腊月二十七日上午,二人写好离婚协议书,但其后来撕了,其与王某2顾忌面子,私下商量准备过了年再去办理离婚手续。大年三十,二人在起过年,其拿起王某2的手机翻微信,看到她和一个昵称为“KISSME”的聊天记录,他发给王某2的消息是“我一个人在家,我会想你的”,王某2回复“亲,我明天要去他外婆家,我明天早上上来。”其当时就觉得王某2已经出轨,其通过王某2的微信见到“KISSME”晒的火车票上的姓名叫任某。第二天,二人一道去了其外婆家,下午回到黄渡镇后,王某2说她要回营山县城,初二九点前必须去上班。其将小孩带去婆婆爷爷家后,没有找到王某2,给王打电话,得知她已经回营山县城了,之后她就不接电话了。因其内心不想离婚,通过带着王走亲戚、回娘家等方式想挽回她的心,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但是其到营山县城后没有找到王某2,心里很生气。2017年1月29日8时许,其从网吧出来,去了天*餐馆,餐馆门口贴着的纸上写着正月初三正式营业,留了电话号码。其想到王某2说的初二就要上班,心里非常气愤,就打了纸上留的电话,得知任某住在农民街朝阳*巷路牌旁边那栋楼四楼,其到了朝阳后,一直在下面徘徊,心里想看到王某2与她情人在一起怎么办,也想万一王某2和她情人一起打其又怎么办,还想真是碰上,该不该给王某2的父母亲打电话等。其见检察院附近马路边摆了一些酸菜,旁边有把菜刀,就将刀拿起插在裤子右边皮带上,想的是上楼看到王某2和她情人在一起,他们如果要打其,其可以拿刀防身。其在朝阳徘徊两个多小时后,给天*老板打电话,说其是王某2的老公,现在要找王某2,但是她的电话打不通。对方说帮忙联系她。半小时后,老板没有接电话了,其发了短信给老板,对方没回。11时许,其又转到朝阳那幢楼下,跟着一个小孩进了楼道,走到四楼敲门,一名男子打开门,该男子穿黑色外套,里面没穿衣服,一看就是才起床,其问那男子此处是不是天*餐馆宿舍,男子说是,其问王某2是不是在这里住,男子没有回答,关了门。其继续敲门,王某2开门出来,其叫王某2把东西拿上一起回家,王某2说以后再来拿衣服,其叫王某2拿上衣服一起走,不然以后还要在这里睡。其又问屋里几个人住,王某2说就她和那男子在这里睡。其说要不要把你父母喊过来,王某2说无所谓,大不了离婚。其说离婚给其拿20万块钱,王说没有。其又说那就一人一个月给小孩1千元钱,王某2不同意,说如果把她逼急了,她就跑了,再也找不到她。此时,男子拿了两袋王某2的衣服出来,放在门口,王某2叫其拿衣服走,其问这件事如何处理,开玩笑地叫男子每个月给孩子一千元,然后一三五跟男子睡,二四六跟其睡,当时想让王某2与她情人给其补偿一些钱,男子就笑,王某2提起袋子推其走,其又叫王某2介绍一下同事,并拿出烟给男子,想向男子要钱补偿,主要是其抓了现行,不愿意这么快离开。王某2推其离开,差点将其推绊倒,其就推王某2,王某2后退了几步,那个男子就上前推其,叫其不要吵不要闹。其心里非常愤怒,就拿出菜刀自上而下砍向王某2的情人,那男子伸手挡刀,王某2张开双手将男子护住,后背向其,其就拿刀乱砍那男子,由于王某2与男子抱得比较近,王某2也被砍到,王某2转身踢了其大腿一脚,其向前扑,菜刀砍在王某2腿上,其见王某2的双腿都在面前,就拿起菜刀向王某2的双腿脚弯弯处用力各砍了一刀,王某2倒在其身上,男子趁机跑到四楼到五楼转台处,其推开王某2追男子,男子将王某2甩开,冲过来将其双手抱住,男子在喊救命,其见王某2脚弯弯在流血,地上有很多血,就说不打了,男子叫其把刀扔掉,其将菜刀扔到楼下。男子将其放开,其拿出手机拨打了110、120电话。男子下楼去了,因王某2脚弯弯被砍伤了,大量出血,其脱下黑色外套和白色毛衣包伤口,后将王某2背下楼,不一会儿警察和急救车都来了,其与王某2一起到了人民医院,后来警察将其带到公安局。其当时拿刀向王某2及情人乱砍,记不清砍了多少刀,因当时被气昏了头,心情复杂,没有想把他们两个要砍伤到什么程度,没有估计那么多。
十二、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李A指认现场地点。
十三、辨认笔录、照片。
1.被告人李A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本案死者是其妻子王某2;辨认出任某是2017年1月29日11时许,在营山县城农民街朝阳*巷一小区4楼被自己砍伤的男子。
2.被告人李A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菜刀是其砍伤王某2、任某使用的菜刀。
3.被告人李A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深色外套、白色毛衣是其作案时所穿的外套、毛衣;辨认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黑色手机、打火机是其作案时所带的手机、打火机;辨认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蓝色外衣、黑色女式皮鞋、眼镜、黑色双肩包是案发当天王某2随身所穿戴的外衣、皮鞋、眼镜,随身背的双肩包。
十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A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十五、手机客户资料、通话详单。证实,号码为136××××2895的手机号户主为李A;号码为158××××8936的手机号户主为张*华;号码为158××××0237的手机号户主为王某2;189××××3019的手机号户主为任某;李A的手机号于2017年1月29日8时13分、8时33分、10时0分三次主叫张*华电话,11时01分主叫110,11时02分主叫郭某1电话,11时06分主叫120,11时06分主叫李某1电话,11时10分主叫郭某1电话。
十六、营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7年1月29日出具的“李A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7年1月29日,营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营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护士台将被告人李A控制,带回营山县公安局,李A对持刀砍伤王某2、任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在妻子王某2与任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时,不能冷静对待,心生愤怒,持菜刀砍杀任某,在王某2阻拦时,其又持刀砍击王某2,因其不计后果,导致王某2死亡、任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2、任某在事件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在对被告人李A量刑时还可以酌定从轻。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A在妻子王某2与任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时,不能冷静处理,持菜刀砍杀任某头部、四肢、肩部、腰部等部位,致任某全身皮肤创口共计二十个,王某2阻拦其砍杀任某时,其又持刀砍击王某2,致王某2右腘窝肌肉离断,坐骨神经及腘窝动、静脉完全离断,股骨下段骨折,左腘窝比目鱼肌上端离断,腘静脉部分断裂,坐骨神经离断,胫骨上段骨折。从李A所使用的凶器、其砍击任某、王某2的身体部位、力度、刀数、后果等来看,其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任某、王某2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虽无证据证实其主观上追求任某、王某2死亡的结果发生,但其不计后果的放任心态是显而易见的,且因其不计后果,客观上导致了王某2的死亡,系间接故意杀人,其砍击王某2后,见王某2血流过多试图施救,其事后的施救行为并不能弥补其此前对王某2不计后果的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李A因激情、义愤犯罪,两被害人均具有重大过错,且过错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案发后李A立即报警并积极施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郭某1要求被告人李A赔偿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因其未举出相关证据,可酌定赔偿王某1、郭某1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2500元,丧葬费27212元;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郭某1丧葬费27212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250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罗*民
审 判 员 王 -*
人民陪审员 李*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
书记员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于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表现;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