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627民初1614号
原告:唐县****,地址: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该联社法律顾间。
被告:唐县****婚纱摄影实景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唐县东环路兴华红路灯南88米罗门婚纱摄影。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刘****,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唐县****与被告唐县****婚纱摄影实景有限公司、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杨沙,被告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29万元及利息491万元(至起诉之日)金额合计1220万元,以及本案贷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如被告不能偿还债务时,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抵押的位于唐县中山大街西房产(房产号为: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6号、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7号、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8号)和土地(土地证号为:唐国用2011第042号)向原告优先履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4日被告唐县****婚纱摄影实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50万元用于影楼实景建设,贷款到期日2013年10月20日,利率为月息9.42083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家属刘****自愿以位于唐县中山大街西房产(房产证号为: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6号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7号、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8号)和土地(土地证号为:唐国用2011第042号)为本次借款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为房他证唐字第201110140号)。被告借款后于2012年5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共归还本金8次、金额21万元,共归还利息15次金额61.35万元、现尚欠贷款本金729万元、利息491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逾期,经信用社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原告债权,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被告唐县****婚纱摄影实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日前偿还原告唐县****借款729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为4403660.04元,2017年1月1日至付完毕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施行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浮动),被告王****、刘****在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6号、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7号、唐县房权证个字第2011-0378号)和土地(土地证号为:唐国用2011第042号)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为95000元,减半收取计47500元,由被告唐县****婚纱摄影实景有限公司、王****、刘****负担。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改桥
人民陪审员杨占秋
人民陪审员陈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