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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房产纠纷案件的一些心得(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2-09-27

近期房产纠纷案件频发,一方面与新时期下产业政策调整有关,另一方面作为地产开发企业,更加应当注重信用背书,避免盲目扩张产生交付风险。在购房的人群中,虽然不乏炒房客,但有一大部分都是普通的城镇职工,为了给自己、给孩子、给老人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而倾注了全家人的心血。

再遭遇房地产延期交付、未动工、交付与宣传不一致等问题时,里面又衍生出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在诉讼中都有不同的方式和技术处理。下面介绍我代理的几个地产纠纷的案例,部分内容援引起诉事实部分,真实姓名已经隐去,供大家参考。(本文系作者原创,转发请注明出处。杨沙律师)

(一)耿某《商品房预订合同》无效案

2016年9月,耿某与A房地产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定合同》,约定耿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总面积88.09平方米,房屋总金额1187717元,签订协议之日交付首付房款357717元,其余房款83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交付,2019年5月31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后,耿某向A房地产公司交付首付款357717元,A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但至今未交付房屋。后经了解才知道,A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案的商品房购房协议未预订阶段,因此开发商抗辩只是购房意向,并不涉及违约问题。诉请到法院以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我的代理观点,引用判决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耿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要件,依法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耿某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耿某主张返还购房首付款35771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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