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民终5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县**,住所地唐县****
法定代表人:赵*,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审被告:王*,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上诉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王会芝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对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