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606民初1448号
原告:李*,女,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04****,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学院,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教学工作,聘期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一直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工资3226元,自2013年至2018年的超教学工作量课时(3270.8课时)补助费未发放,双方商定每课时补助为50元,但需扣除此期间已向原告发放的课时补助费49140元,即应补发的超教学课时补助费为114400元。自2013年至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被告未与原告续签《聘用合同书》,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即55053元。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2759元,以上合计22212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的劳动关系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5月28日前次性支付原告李*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3年至2018年超教学工作量课时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22元。此款项打入户名为:李*,卡号为622700014017069345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原告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