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翼0682民初800号
原告:张*,女,198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1306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身份证号:320722****。
原告张*与被告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2014年9月23日生儿子尚博涵,婚后2016年4月24日生女儿尚雅涵。婚后被告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女儿尚*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三、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江苏省东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一直在东海县共同生活。本案不应当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原告张*诉被告尚*离婚纠纷一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由被告尚*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尚*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少锋
人民陪审员赵国民
人民陪审员邢军帅